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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03-16 点击量:3469

 

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科园发〔20094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发展”的要求,不断优化中关村科技园区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保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较快增长,特制定本意见。

一、纳入中关村科技园区统计范围的下列四类企业(统称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分别享受国家、北京市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有关扶持政策。

(一)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和有关区县政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共建基地)内,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二)200841日前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共建基地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41日后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共建基地内,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

1.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共建基地内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企业。

二、对于纳入统计范围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企业总收入5000万元以上、2009年总收入达到一定增长比例并获得区县财政补贴的,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支持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开展技术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专利标准创制、品牌管理、国际化经营、投融资等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对于改制、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五、加大扶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力度。支持更多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推动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在市政、交通、公共安全、教育、医疗等重点民生行业、政府采购及投资项目中的示范、应用与推广。

六、扶持企业创制标准和专利。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并取得授权、主导制定国内外技术标准、承担标准化工作,继续给予资金支持。

七、联合各园建立创新基金,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范围。建立优选机制,对优秀企业的优秀项目加大集中支持力度。

八、进一步扩大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覆盖领域,扶持企业与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创新资源共享网络。对开放实验室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委托研发等服务的,给予资金补贴。

九、协助企业参与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组织科技计划,支持企业、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对企业参与国际技术合作计划并开展跨国协同创新,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国并购,参加国际展会以及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等给与一定资金支持。

十、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保增长、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研究协调重大事项,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园、共建基地管理机构要在区县政府及区县统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将本地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作和产业调研、经济形势分析、企业服务及专项资金补贴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