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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国家创新基金、北京市创新资金项目中期监理和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03 点击量:1295

各创新基金和创新资金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和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需要按期完成监理和验收工作。北京市科委现将项目监理和验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工作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准确填写项目有关信息,提供齐全的附件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监理对象为所有在执行的创新基金和创新资金项目,具体为2005年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2006年立项的创新基金和创新资金项目,2007年立项的创新基金和创新资金项目(见附件一)。

3.监理报告上报时间截止到2008年7月31日止。

4.创新资金和创新基金项目均需完成系统(电子)和书面申报,说明如下:

1)创新基金项目:请创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创新基金网(www.innofund.gov.cn)的“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栏目,以用户名、密码登陆进入监理工作系统,在线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2008年半年报),审核无误后通过系统发送到服务机构,完成系统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打印该《监理信息调查表》,会同相关附件一起报送到服务机构,完成书面申报;

2)创新资金项目:请创新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请从本通知附件中下载《监理信息调查表》(附件二),填写无误后,以项目“合同号-公司简称”(如:KW0600X-XX公司)为文件名发邮件至qiyb206@sohu.com,完成电子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打印该《监理信息调查表》,会同相关附件一起报送到服务机构,完成书面申报。

5.需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1)企业2008年度6月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必需附件);

2)财政拨款资金到帐单;

3)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发票复印件;

4)产品进入市场项目提供全部销售发票复印件和大额合同;

5)如果项目产品没有进入市场请提供详细说明;

6)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7)检测报告、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专利证书等能够有效证明项目进展材料的复印件;

8)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请提供工商局变更证明及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注意事项:

1)书面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2)同时获得国家创新基金和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按“监理说明”要求同时准备两类监理材料,附件可共用一套;

3)按时递交监理材料,有弄虚作假以及上报监理材料质量较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均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4)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监理工作请和相应的服务机构联系;

5)以邮寄方式报送一份书面材料。

二、验收相关事项

合同到期的项目承担单位请填写验收反馈表(见附件三),请于7月18日前发送至服务机构,项目验收将根据反馈信息统一安排。合同到期一年之内必须完成验收工作,逾期将做终止处理。

三、问题咨询

1、服务机构: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4853163-67转402(熊保权)、403(李晓鹏)、404(胡嵩)、

405(李红霞)、406(苗建虹)、407(付一鸣)。

邮寄地址: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206室

邮编:100101

2、网络系统技术支持:基金管理中心技术信息处

联系人:尉佳

联系电话:63923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