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指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复核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等工作现暂停执行,后续事宜待北京市科委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另行通知。
海淀园管委会企业发展处
20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