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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创新高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理工创新高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旨在推动北京理工大学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工作,为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成果创造良好的产业转化环境,为致力于高科技创业的科研人员投入创办科技型企业提供必要的各种支持。 为了加强孵化器的管理,提高项目的成功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理工创新孵化器面向北京理工大学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上述范围的项目和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对于所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孵化器提供生产、办公场所、开发及生产设备、生产材料和能源等系列硬件的支持。 对于科研成果转化经费或企业所需要投入的经费,将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以多种方式提供支持。同时,提供营销及市场指导,协调融资渠道,商业及财务金融评估,知识产权保护及法律咨询等相关软件服务。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务服务:对进驻的项目或企业提供基本办公和开发场所,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系列服务,帮助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类基金项目等。 2.中介服务:引入高水平的咨询、法律、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通过这些中介机构各方面高水平的服务,使入驻项目或企业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营,提高孵化成功率。 3.融资服务:孵化器可以直接向入驻项目提供用于项目开发或企业创办的种子基金,也将引入风险投资机构的大宗基金。 第二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申请条件 以科技成果形式申请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这些成果具有产生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潜力。 2. 提出申请的项目必须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成果具备产业化的能力、市场潜力较大、发展前途广阔,经过短期培育(1~2年),年产量就可初具规模。 3. 项目无知识产权和其他经济纠纷。 4. 有稳定的成果转化队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应该是专职的。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5. 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详细的投资预算。 6. 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一般同期不得超过两项。 以种子企业方式进入孵化器进行企业发展培育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为创业初期的中小独立法人实体(企业性质不限); 2. 企业主业是发展可推向市场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3. 企业的产品或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4. 企业的产品或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5. 企业的产品或项目应符合国家支持推广的领域。 6.企业的产品和项目没有知识产权和其他经济纠纷。 第五条 申请 1.申请者对所申请的内容严格审查,并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认真遴选前景好的项目申报。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北京理工创新高科技孵化器进驻申请书》。申请项目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单位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合作申请的项目各方均需签字盖章。 2.申请者可随时将申请书及其附件(一式4份),装订成册统一报送孵化器项目管理部。 第六条 审查 1.形式审查 孵化器项目管理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再进行初审。审查标准如下: ⑴ 申请手续完备,申请书填写符合规定; ⑵ 符合孵化器支持方向审查范围; ⑶ 技术水平属于国际、国内首创或领先的项目;5年 ⑷ 项目产业化程度较高,提供的专利证书(或专利号)、鉴定证书、测试报告、用户报告、推广应用证明等全部或部分旁证材料能充分说明其价值。 ⑸ 申请者能履行孵化器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按计划完成所申报项目的能力。 ⑹ 申请自提出的由孵化器支持的孵化经费,孵化器有能力资助。 2.初审孵化器项目管理部负责组织评审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是遴选项目的基础,应结合申请项目的内容,按下述原则进行: ⑴ 技术含量较高,有创新性、先进性 ⑵ 有自主知识产权 ⑶ 能很快形成生产规模并且市场前景明朗 ⑷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方向 ⑸ 对国民经济或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3.复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孵化器项目管理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形式审查和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审。 评审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公正、对高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熟悉、有一定声望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所需资金情况等重要问题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七条 批准 孵化器项目管理部根据专家审议的情况及排序结果,向孵化器董事会提交审议项目清单,由董事会对支持项目进行审批和批准。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对批准进驻孵化器的项目或企业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器批准通知后,应尽快与孵化器签定正式的合同,并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北京理工创新高科技孵化器进驻实施进度计划表”及“进驻项目(企业)经费、用房使用申请表”,并报送孵化器项目管理部审查,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孵化实施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孵化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由孵化器项目管理部报孵化器董事会审批,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更动实施内容。 第十一条 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定结果的项目或企业,孵化器董事会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的经费开支,按“经费使用申请”中通过审核的支出预算开支;建议中止、撤销的项目,暂停经费的开支,经孵化器董事会批准后,停止经费的使用;申请追加资助经费的项目,其追加方案经孵化器董事会审查批准后,按新的经费预算开支。 项目的房屋使用,按“用房使用申请”中通过审核的用房种类和面积提供,采取由使用方先支付房租,然后按通过审核的房租补贴额度,由孵化基金进行补贴。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计划执行中,项目投资管理部派专人全程监督项目的执行过程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每季度及每年须填写“北京理工创新高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进驻项目年度、季度进展报告”。“季度进展报告”于每季度末、“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孵化器项目管理部。 第十四条 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 孵化器项目管理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进驻项目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验收和评估 第十六条 按期完成进驻计划的项目或企业,其负责人应认真组织编写技术总结报告,包括项目(企业)经孵化后已达到的产业化程度,即所达到的年生产规模、产品达到的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市场现状的分析报告以及以后扩大生产的规划或合作意向,报送孵化器项目管理部。 第十七条 孵化器项目管理部组织专家组,按合同的要求,采取评估或技术鉴定的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其实现产业化生产中的融资、生产规划、合作伙伴、市场信息、营销渠道、知识产权保护等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所形成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归双方约定的比例共同拥有。双方所占股权比例在签署进驻合同时一并约定。 第十九条 对投入资金创办企业的验收,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计划、目标,孵化器项目管理部组织技术、经济、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条 本管理试行办法经北京理工创新高科技孵化器董事会批准后施行,由孵化器项目部负责解释 200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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